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来源: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3-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