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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8-07-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不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二、实施条例对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实施条例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二是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三是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避免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并要求及时公布已经审批、备案的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是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三、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是统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能否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一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履行报送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正。

  四、统计数据是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实施条例对及时公开统计数据作了哪些规定?

  统计资料既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载体,一些重要的统计数据更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决策。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执行。二是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为了使社会公众了解统计数据生产状况,更好地使用统计资料,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三是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为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五、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一些方面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甚至为了所谓“政绩”,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既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又严重败坏政府形象的问题,为依法严惩、坚决遏制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实施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统计法的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突出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一方面,严格规范了政府统计活动,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肃追责统计违法行为,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具体如下:

  突出约束权力,维护合法权益

  (1)改进调查方法,减轻调查负担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2)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

  第六条规定,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需,与已有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

  (3)规范调查活动,保障源头数据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

  第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4)保护资料安全,维护调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中关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强化监督问责,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1)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对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条例举了三种失察的具体情形,即: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

  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干预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抗拒、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19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适用《统计法》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

  (4)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

  第五十条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适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