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普知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试点问题解答(二)(国家)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建筑物标绘
1.建筑物标绘时住房数如何标绘?例如,有的村一个建筑物200—300户,实际全年居住也就50—60户,能否按照住户底册中户数或者水电表用户数代替实际的300户?
答:不能。按建筑物的户数标绘,不是按照实际有人居住的户数标绘。
二、清查摸底
2.张三户籍在本村,人常年在外地居住,村里的房子租给了李四。这个建筑物是需要关联这两个调查对象吗?如果张三和李四都填清查摸底表,那李四怎么填户主姓名和户籍人数?
答:张三、李四均为清查对象,标绘时按照该建筑物里有两户来登记,同时关联这两户。李四户籍人数填写本村户籍人数,如果不是本村户籍就填0。
3.某试点社区,住户约1000户,有少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大约100户),是否需要标绘社区所有建筑物,是否所有住户都要开展清查?
答:全部标绘清查。按照工作细则规定,全部进行现场清查后才能确定到底有多少户是普查登记对象。但是,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标绘系统的普查区中标明。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4.注册在本普查区,生产在外地的农业生产单位怎么普查?
答:只注册在本普查区,在本普查区没有生产经营,只参与清查,不用登记;办公地或生产地在本普查区,则需要登记。
5.在村域上没有成立社区的商品房小区是否需要登记?如果同一小区既有商品房,又有居民回迁小产权房,是否只填报回迁房?
答:农村常住户与房屋产权无关。农村地域范围内的住户均为清查对象。
6.某普查区的小组整体搬迁到另外一个地区了,户籍还在原来的普查区,且在原普查区也没有农业生产经营。这部分是放入虚拟建筑里面,然后核查底册备注好就可以了吗?
答:若在户籍普查区没有住房,则放入虚拟建筑物,底册核查情况标记“整体搬迁”;若在户籍普查区有房,则应与其住房进行关联,标记为“无人居住”。同时,在搬迁地进行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7.导入的部门数据中的户主信息不一致,一户中有多个成员在底册中,这种核查情况是确认其中一个人为户主,其他人在核查情况中备注,不再填报吗?如其他人员不再填报,核查情况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若实际为一户,则确定其中一人为户主,其他成员在底册中按照重复农户填写核查情况即可,不用再填报清查摸底表。
8.某村拆迁户,在村内没有建筑物也没有农业生产,但底册里有(户籍在本村),都放到虚拟建筑物么?虚拟建筑物都放一些有生产的非常住户,这个是没有生产的,会不会对以后数据审核有影响?
答:该户属于清查对象,在本村没有住房、没有农业生产经营,不是本村的普查登记对象。放到虚拟建筑物内,对数据审核没有影响。
9.农户张三只有几亩林地在经营,全户常年外出不在农村居住,清查摸底时找不到人,请问这种签字应该如何操作呢?
答: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后,由普查员填写被访者姓名,并标注代签。如:张三(代)。
10.《农户清查摸底表》05指标,如果A村的人嫁到B村,户口未迁出,那么应该算在A村的户籍人数还是算在B村的户籍人数里呢?
答:算入A村的户籍人数,算入B村的住户成员人数。
11.《农户清查摸底表》09指标本村实际经营耕种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这项指标是根据土地确权属性填吗?比如说房前屋后0.2亩地在这里填耕地吗,还是不填这项指标?
答:不按照土地性质,按照实际耕种情况填写。例如种植粮棉油糖菜等填耕地,包括房前屋后的小菜园;宅基地上种树木,填林地;果园中套种小麦,果园面积填园地,小麦面积按比例折算后填耕地。
三、入户登记
12.土地流入情况如何填写?
答:土地流入面积是时期数,是“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其中项,填写年内流入面积的最大值。举例:
①农户张三上半年租A的3亩地耕种,下半年租B的5亩地耕种,则张三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8亩,流入土地面积也是8亩。
②农户张三上半年租A的3亩地耕种,下半年在3亩基础上又租了2亩地耕种,则张三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5亩;流入土地面积也是5亩。
③农户张三上半年租A的3亩地耕种,下半年仅续租了其中的2亩,则张三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3亩;流入土地面积也是3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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