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来源:四川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根据中央防治统计造假系列文件精神,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主客观方面情况,结合统计数据差错率和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第五条 统计数据差错率是指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与调查对象的应报数额的百分比例(取绝对值)。
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是指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对该调查对象所在县(市、区)的本专业同期总量数额的影响程度。认定方法是计算调查对象统计数据差错数额占其所在县(市、区)的该指标本专业同时期总量数额的比例,每千分之一为1个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划分为5以下、5以上10以下、10以上20以下、20以上30以下和30以上五档,分别体现统计数据差错影响程度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仅适用于四川省统计局系统。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5以下;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5以下,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影响较小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10以下;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20以下;
(二)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三)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
第十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影响较大,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20以上;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作出罚款2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和必要的案卷材料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到统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调查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统计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细则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裁量标准 |
||
差错率 |
影响度 |
其他 |
||||||
1 |
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轻微 |
/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 |
/ |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予处罚 |
/ |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以下; |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8000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
|||
2 |
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 |
/ |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予处罚 |
/ |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以下; |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8000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
|||
3 |
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轻微 |
/ |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 |
/ |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免予处罚 |
/ |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以下; |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000元-8000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8000元-10000元; |
|||
4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以下;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5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以下;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6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
轻微 |
30%以下 |
5以下 |
/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30%以下 |
5以上 |
/ |
免予处罚 |
/ |
|||
一般 |
30%-60% |
5以下 |
/ |
免予处罚 |
/ |
|||
较重 |
30%-60% |
5-10 |
/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警告 |
|||
30%-60% |
10-20 |
/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万元-3万元; |
|||||
严重 |
30%-60%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30%-60%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3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5以下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万元-3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5-1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4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10-2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3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4万元-7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6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5以下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5万元; |
|||
6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5-1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4万元-8万元;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10-2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6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8万元-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7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以下;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8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
较重 |
/ |
/ |
造成较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减轻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以下; |
严重 |
/ |
/ |
造成严重影响且主动减轻或消除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5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 |
/ |
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9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 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
轻微 |
30%以下 |
5以下 |
/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30%以下 |
5以上 |
/ |
免予处罚 |
/ |
|||
一般 |
30%-60% |
5以下 |
/ |
免予处罚 |
/ |
|||
较重 |
30%-60% |
5-10 |
/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警告。 |
|||
30%-60% |
10-20 |
/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万元-3万元; |
|||||
严重 |
30%-60%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30%-60%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3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5以下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万元-3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5-1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4万元; |
|||
9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 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
特别严重 |
60%-90% |
10-2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3万元-5万元; |
特别严重 |
60%-90%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4万元-7万元; |
|||
特别严重 |
60%-90%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6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5以下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2万元-5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5-1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4万元-8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10-2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6万元-10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20-30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8万元-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90%以上 |
30以上 |
/ |
从重处罚 |
企事业单位、组织:罚款10万元-20万元; |
|||
10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严重 |
/ |
/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无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调查,罚款200万元以下; |
严重 |
/ |
/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有违法所得,所得金额为50万以下。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有违法所得,所得金额为50万以上。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1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较重 |
/ |
/ |
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
减轻处罚 |
罚款500元-1000元。 |
较重 |
/ |
/ |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处罚。 |
减轻处罚 |
罚款500元-1000元。 |
|||
12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处罚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较重 |
/ |
/ |
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500元-1000元; |
严重 |
/ |
/ |
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 |
/ |
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可处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的1至3倍但是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3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较重 |
/ |
/ |
初次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 |
减轻处罚 |
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罚款1000元-3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 |
/ |
两次以上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