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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统计局

攀枝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7-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川统计办发〔2017〕52号)要求,特制定《攀枝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攀枝花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信访等举报渠道,并通过“攀枝花统计公众信息网”公布举报渠道。大型普查年份,在普查公告中公布各种举报方式。

  第五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明确科室及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和邮件,接待举报信访,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统一受理。

  第七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凡接到电话举报的,值守人员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举报信息值守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统一报告攀枝花市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转交攀枝花市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攀枝花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攀枝花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区)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攀枝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攀枝花市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