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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06-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根据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攀府法组办〔2021〕5 号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经认真梳理,形成了攀枝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攀枝花市统计局

2021年6月17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即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1以下;
2.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3.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3.《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3.《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3.《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