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8-12-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统计局文件
攀统计〔2016〕75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统计局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攀枝花市〈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统计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统计局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统计〔2016〕10号)(以下简称《细则》)精神,结合攀枝花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范围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按照《暂行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导致上报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重点统计指标数据差错率较大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迟报行为且经市统计局或区(市)县统计局书面警示拒不改正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及期限
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细则》的规定确认,依法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填写《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上报四川省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在攀枝花市辖区范围内,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拟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外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均应通过攀枝花市统计局审核报省统计局审批备案后,按流程进行。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一般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同时进行,最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
按照“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查处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公示。
市统计局、县(区)统计局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四川统计信息网(外网)的“统计上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因特殊原因未建立门户网站的县(区)统计局报经省统计局同意,可通过攀枝花统计信息网(外网)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四、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的信息
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五、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期限
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并自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批准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按照《暂行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公示到期后立即移除公示信息。
六、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缩短或延长审批
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提前移除(缩短公示期限)或延长公示期限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缩短公示期限即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由最初公示的市统计局或县(区)统计局,根据企业整改和公示后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报表情况等充足证明材料,填写《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审批表》,统计局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上级统计局审批同意后即可提前移除公示信息。缩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延长公示期限,由最初公示的市统计局或县(区)统计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长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审批表》,统计局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上级统计局审批同意后即可延长公示期限,延长期最多不超过1年。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缩短或延长应及时报请四川省统计局核准备案。
七、建立公示信息台账制度
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分别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台帐》制度。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认定时间、公示时间、移除时间、整改情况、联系方式等。
八、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网络链接
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加强与当地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的协调,将统计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加载或链接到社会信用信息网络。
九、其他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公示信息有误要及时更正
统计局发现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局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局予以更正。
(二)上级统计局对下级统计局监督
下级统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随意加重、减轻、免除失信企业行政处罚,或应公示失信企业信息而未公示的,由上级统计局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护举报人及受侵害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统计局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局在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统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
2.提前移除公示企业信息审批表
3.延长公示期限企业信息审批表
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台账
攀枝花市统计局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1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
攀统信公审〔20 〕 号
公示企业 基本情况 |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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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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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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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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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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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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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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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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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意见(两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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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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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或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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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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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提前移除公示企业信息审批表
攀统信移审〔20 〕 号
公示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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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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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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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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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移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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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移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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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见(两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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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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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或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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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审批(或核准)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延长公示期限企业信息审批表
攀统信延审〔20 〕 号
公示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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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
职务: |
|
承办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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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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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公示期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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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延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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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见(两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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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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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或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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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审批(或核准)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台账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 |
企业 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码 |
违法行为 |
处理 情况 |
公示网站 |
公示 时间 |
移除 时间 |
整改 情况 |
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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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平台 |
统计 信息网 |
信用 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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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