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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统计培训教程

来源:攀枝花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6-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贸易统计简介

  (一)统计对象(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简称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简称个体户)。

  (二)限额标准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限额标准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
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住宿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餐饮业

  特别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于仅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要从商品销售总价中扣除增值税后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此外,一些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不仅包括商品销售,则“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口径会大于“商品销售额”的统计口径。

  (三)统计方法

  对限额以上法人单位、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采用全面报表方法(联网直报);对限额以下法人单位、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四)统计原则

  法人单位:法人经营地原则,按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

  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产业经营地原则。

  个体经营户:个体户主要经营地原则。

  特别说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调查方法是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两种方法相结合(即由这两部分构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划分标准,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实施全面调查,纳入联网直报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逐级汇总而得;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进行推算。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的消费品零售额汇总,就形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二、联网直报平台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直报流程

  1. 登录。登录网址:http://lwzb.stats.gov.cn/;必须首先正确下载并安装CA证书,否则无法登录。(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使用其他浏览器报送报表,可能会出现问题)

  2. 密码。首次登录后建议修改密码,默认密码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有字母的,应该大写;忘记密码,可以联系区县统计局人员,重置成默认密码。

  3. 子用户管理:企业由多人负责不同专业报表,需建立子用户分配报表(同一企业多个子用户可使用一个CA证书)。

  4. 审核类型:报送截止时间前,审核显示的红色公式为准强制性错误(必须修改数据)、审核显示黄色公式为核实性错误(写说明)、审核显示蓝色公式为提示性错误(数据填报正确,可忽略)。

  5. 数据报送:报送截止时间之前必须上报数据;数据无法上报时可以先点暂存,让区县统计局人员帮助解决;上报期内企业可以多次修改上报数据,但多次修改必须上报说明,统计局验收通过之后企业不能再修改数据;审核错误清单,红色错误必须修改数据,黄色错误可填说明或修改数据,蓝色错误可忽略。

  (二)主要报表填报

  1. 批发和零售业主要报表

  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零售额:指出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非生产、经营用的实物)金额。

  计算公式:商品销售额=批发额+零售额

  注意:批发额不计入社消零,零售额计入社消零

  2. 住宿和餐饮业主要报表

  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客房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餐费收入: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商品销售额:在住宿和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

  注意:以上四个指标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其他收入:指提供客房、餐饮服务、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如商品服务、健身娱乐等。

  计算公式:营业额=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其他收入

  注意:客房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计入社消零;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计入社消零。

  (三)填报注意事项

  1. 开网时间:1月份免报,从2月份开始,每月月报开网时间基本在1日—7日,遇特殊节假期一般延后;季报表中的财务报表基本在1日—18日,其它季度报表基本与月度报表时间一致;年度报表基本在次年的2月20日左右结束。(所有报表的具体开网时间均以当年统计制度规定时间为准)

  2. 统计原则: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按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但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注意:“打捆”即包括了法人单位下从事其他行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的数据。

  3. 换算单位。统计报表的金额指标计量单位全部为千元,在调查单位实际会计核算时既有以“万元”为单位的,也有以“元”为单位的,填报时都要换算为千元。

  4. 统计内容。商品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等指标均包含增值税,营业收入指标不包含增值税。

  5. 同期数。原在库企业同期数是由系统自动带出来的。新增企业同期数需要企业自行填报,漏填同期数据会导致相关指标增速异常。

  6. 上报说明。针对报表平台审核处的错误,需提供说明的,企业说明不能简单写成“核实无误”“数据属实”等,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针对性的解释清楚数据异常的具体原因,做到数出有据。

  三、新增限上调查单位入库流程

  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县(区)级统计机构审核、推送——市级统计机构审核、推送——省级统计机构审核、推送——国家终审。

  (一)入库申报时间

  年度入库申报一般分两次进行,在每年的11月和12月分别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为准。月度申报工作在2月至12月期间进行,每月都可以进行申报,市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一般为每月3日。

  注意事项:

  1. 月度申报。月度申报只针对新开业单位进行,新开业单位是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投产)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2. 额度。新增单位入库时,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限额标准,不能按照预计达标入库。

  3. 个体户。月度上不能申报入库,只能在年度进行申报。

  (二)入库申报材料

  “四下转四上”单位及新开业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比如反映单位规模、行业、产品、原材料和营业场所的照片);已经共享“五证合一”工商登记信息,且能直接利用工商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上述证照复印件。

  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或《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个体经营户纸质材料: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临时组织机构代码赋予证明(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个体经营户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比如反映个体经营户规模、行业、产品、原材料和营业场所的清晰照片)、经营情况表(E204-3表或S204-3表)、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若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由个体户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个体经营户公章。

  (三)申报入库存在的问题

  1. 行业代码划分不准确。

  2. 将非法人单位、打捆上报企业等不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单位纳入申报范围。

  3. 材料提供不完整。

  4. 资料填写不规范或填写错误。

  5. 资料存疑。

  6. 照片不能反映主要业务活动或规模。

  7. 未对拟入库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入库后相关统计工作要求

  1. 能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2. 能如实答复统计部门的查询和接受检查。

  3. 能规范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按要求建立统计内部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等。

  四、贸易统计部分指标解释

  (一)四大指标

  1.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2.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

  3.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是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特别说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用于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在非生产、非经营方面的消费情况,从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入手观察我们城乡居民家庭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销售情况。其作用是:1. 反映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为分析判断消费品市场运行的总体状况、地域特点、商品类别供给及未来市场走势提供依据,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参考。2. 反映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可以用于反映判断消费需求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3. 反映经济景气状况,因为零售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零售市场的变化最直接,也最灵敏地反映了经济运行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反应政府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效应。

  注意: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因素主要有:居民收入因素、人口变动因素、物价水平因素、利率变化因素、消费环境因素等。

  (二)四大行业

  1. 批发业: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2. 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零售业按销售渠道分为有店铺零售和无店铺零售,其中有店铺零售分为综合零售和专门零售。

  3. 住宿业: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有些单位只提供住宿,也有些单位提供住宿、饮食、商务、娱乐一体的服务,本类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的活动。

  4.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